德州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德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

bsh26.com 6个月前 (09-18) 阅读数 86 #专业问答

## 德州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一、 简介

为规范行政应诉活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总则

(一)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二)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崇宪法,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监督作用,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机制,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三) 工作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2.

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积极主动化解行政争议,防止和减少败诉。 3.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注重效率,简化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4.

协调配合原则:

行政机关内部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应诉工作合力。

三、 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一) 组织领导机制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等部门参加的行政应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3.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负责应诉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培训、考核评查等工作。(二) 案件管理机制1. 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法院送达的其他诉讼文书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 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确定案件承办人员,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3.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案件信息系统,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三) 法律顾问制度1.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2. 法律顾问应当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 行政应诉程序

(一) 答辩1. 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2. 答辩状应当针对原告诉讼请求,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二) 举证1. 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2.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并对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三) 出庭应诉1.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五、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按规定建立行政应诉工作机制的; (二) 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应诉义务的; (三)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案件事实的; (四)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 附则

(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本办法由德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德州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一、 简介**为规范行政应诉活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 总则**(一)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二)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崇宪法,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监督作用,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机制,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三) 工作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2. **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积极主动化解行政争议,防止和减少败诉。 3.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注重效率,简化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4. **协调配合原则:** 行政机关内部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应诉工作合力。**三、 行政应诉工作机制**(一) 组织领导机制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等部门参加的行政应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3.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负责应诉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培训、考核评查等工作。(二) 案件管理机制1. 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法院送达的其他诉讼文书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 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确定案件承办人员,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3.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案件信息系统,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三) 法律顾问制度1.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2. 法律顾问应当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四、 行政应诉程序**(一) 答辩1. 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2. 答辩状应当针对原告诉讼请求,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二) 举证1. 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2.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并对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三) 出庭应诉1.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五、 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按规定建立行政应诉工作机制的; (二) 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应诉义务的; (三)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案件事实的; (四)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六、 附则**(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本办法由德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